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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状态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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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陈某与叶某2008年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0开始分居。2012年6月,案外人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支付其货款28万元,陈某付连带责任。2012年12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在执行阶段,陈某支付了14万元的货款。同时2012年9月陈某与叶某来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提出要求叶某归还其代为支付的14万元货款。

  【法院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该2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叶某和陈某的对外债务已经消灭,但内部仍然存在如何定性和分担的问题;三是叶某在分居期间因经营所欠下债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能证明夫妻分享了该债务所带了的利益,因此叶某应当归还陈某所付的14万元。

  【案例评析】

  从上诉案例可以看出,夫妻分居事实就夫妻共同债务不具备对外的抗辩效力,但可对债务如何在夫妻内部分担发生作用。一方面,应考虑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若有举债合意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由夫妻共同归还,也不会存在内部分担的为题,二是若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则应考虑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夫妻或家庭分享了,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若一方举证并未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生活,也未分享到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类债务应属于一方债务,即使一方帮助清偿了,在离婚时可以在诉请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