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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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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那么如何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以下由北京专业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1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4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6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夫妻一方(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内结婚国外定居)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结婚国外定居)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一方在国外 一方在国内)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