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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产权调换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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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中的房屋产权调换有哪些条件要求?

  一、进行产权调换应该满足的法律条件

  实行产权调换,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要求:

  1、拆迁人是安置房的所有权人。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所以,作为拆迁人来讲,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其首先要对供调换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否则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调换”。

  2、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在产权调换中,调换房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被拆迁人的利益,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3、以房屋市场评估价为计算差价的依据。

  由于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必须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个人的房屋因拆迁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自2012年12月6日起,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